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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外卖平台永嘉县X餐饮店超范围售卖冷食被举报,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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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9 22: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申请人答复: 1、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 2023年6月25日,申请人姜新城举报称其在餐厅点了一份外卖销售冷食“霸黄瓜”的视频,同时查阅上述外卖平台公布的商户信息,发现有许可经营类别中不得销售冷食。我投诉举报称,该商家在网络外卖平台上生产销售的冷食不属于范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要求赔偿并进行调查。接到投诉举报材料后,被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永嘉县某某餐厅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入口处有操作区域,并存有未开封的预包装食品。厨房冰箱内发现:“新鲜‘花椒木耳’、‘鱼皮卷(野山椒味)’、‘柠檬凤爪’,现场菜单上无冷食产品投诉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架了四种菜品:鲜椒木耳、泡椒鱼皮、开胃凤爪、黄瓜,均在该店经营区域经营。黄瓜为植物性冷食,鲜椒木耳、泡椒鱼皮、开胃凤爪为“鲜椒木耳”、“鱼皮卷(野山)”三款预包装食品。分别是“胡椒味”和“柠檬凤爪”,经过简单的调味等加工后即可食用。投诉人经营范围外冷食,但其加工生产过程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7.2.3条“下列加工生产可以在专用间或专用操作室进行:领域:……)仅加工生产的植物性冷食(不包括非发酵豆制品);预包装食品经过拆包、装料、调味等简单加工后供应给消费者直接食用。由于被投诉人违法行为首次,且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综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答辩内容合法有效,答辩程序合法有效。有效的。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理请求。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美团外卖平台永嘉县XX餐厅(以下简称“商家”)购买了一份“带刀黄瓜”。申请人以该商户超出范围生产销售冷食且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请求行政处罚和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并于2023年7月3日发出永市监管通知[2023]XX号通知,通知中称:“我局将于3月29日收到您的信息”永嘉县XX酒家”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经审查,我局决定按照《涉案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对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经检查,商家已将“刀黄瓜”、“鲜椒木耳”、“鱼皮卷”、“柠檬凤爪”等冷食从线上平台下架,店内不再提供冷食。菜单。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7月20日下发永石监通知[2023]XX号《不予立案及投诉处理结果通知书》,其中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店菜单中不含冷食,已主动停止销售,该店符合违规行为。综上,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被诉人依法决定中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不服该通知,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还查明:1、浙江省市场监督执法在线系统查询显示,永嘉县XX饭店不存在“无证、证照不全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记录。 2、“刀黄瓜”属于植物性冷食。 3、该商户于2023年8月30日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括冷食食品生产、销售(简单加工生产)。

    上述事实包括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购买页、不备案通知书及投诉处理结果、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立案审批表。 、现场检查材料、系统查询记录、流转信息时间线、永市监消公告[2023]XX号通知、永市监消公告[2023]XX号报告未备案及投诉处理结果通知及其他证据证实。

   


    本机构认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生产者应当销售许可类别范围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在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内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食品生产者销售超出许可类别范围的食品,网络食品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的。在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食品。经营活动所需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及其他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一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对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超出许可类别范围的食品的处罚。本案中,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刀黄瓜”属于即食植物性冷食,技术含量较低。其他“鲜椒木耳”、“鱼皮卷”、“柠檬凤爪”则属于预包装食品的拆包和包装。经过摆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后供应,商户在专间或专用经营区域加工生产冷食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3的规定。

    鉴于该商户家属违反首次违规规定,已停止销售并进行整改,且后又取得冷鲜食品生产、销售营业执照,被申请人认定该商户的违法销售食品行为已超出规定范围。许可类别情节轻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首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该案未立案。审批没有任何问题,本机构支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投诉举报,并于2023年7月3日发出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经核实,于2023年7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7月20日, 2018年,举报投诉处理结果通知书已下达送达,程序合法。需要指出的是,被投诉人在举报投诉处理结果通知中没有明确救济渠道,属于执法文书制作的不规范行为。但鉴于上述缺陷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任何实际影响,本机构将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诉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出具的永石监公告[2023]XX号《未报告及投诉处理结果通知书》。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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