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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同人文如何阻止男主发疯影视化引抵制,版权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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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人文创作,可以影视化吗?

    今年八月开头,晋江文学城添设的影视剧版本《怎样避免男主角走极端》不断触动网络文学爱好者们的集体反对情绪。这部公开展示影视改编的知名同人作品,早先作为《歌剧魅影》这一全球闻名的文化符号的派生读物而广为人知。

    到目前位置,这部创作在晋江文学城取得的站内积分达到了82.9亿,赢得了2024年度的杰出作品奖,在全站霸王票总榜中位列第1636名,同时在衍生言情频道金榜上排名第一,还收获了其他八个荣誉,确实是同人文创作领域中广受欢迎的经典之作。

    网络流行小说被搬上大银幕实属正常现象,然而,同人作品的影视化改编却鲜少发生,其中《如何阻止男主发疯》算是凤毛麟角。

    面对网友们许多的疑问,我们有必要进行一番探讨,那些处于模糊界限的同人创作版权,究竟有没有可能进入正规的商业模式运作?

    当梦女同人文“上桌”

    这个概念出自《易经》,后来在日本ACGN文化中,它的含义转变为指拥有共同兴趣的群体,是粉丝群体根据其他作品中的角色或者现实中的个体,进行的一种再创作活动,这种创作通常由喜爱和热爱的支持者自发进行,并且常常是出于纯粹的热情,并不以获取商业利益为主要目的。

    《如何阻止男主发疯》便是作者“爆炒小黄瓜”写的一部同人文。

    这部作品是依据《歌剧魅影》改编的西方爱情网络小说,其中女主角“薄莉”是作者原创的角色,她与原作男主角之间产生了全新的情感纠葛,这一点在简介中有明确说明。作者同时强调,角色的设定并不牵涉到原著中的任何情节,尽管属于衍生性质的小说,但在人物塑造、剧情发展以及整体故事构思上,融入了大量的个人理解和二次创作内容,因此读者可以将其当作原创作品来欣赏。

    如今产生的争议焦点,正关乎同人作品能否被视为原创,又同人文作品有无可能迈向正规的商业影视化进程。

    一些读者和原IP爱好者认为,法国作家斯东·勒鲁所写的《歌剧魅影》自1910年发表至今已有一百年,版权现已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创作,然而《怎样阻止男主角发狂》却大量挪用了未进入公有领域的音乐剧版《歌剧魅影》的原创成分,例如男主角所戴的独特白色半脸面具和燕尾服造型,以及同样运用音乐来迷惑角色的情节设计。根据这类模仿情节,有关《怎样避免男主角精神失常》的衍生商品制作也被认为可能涉及侵权行为。

    另外,有社交平台上的《歌剧魅影》爱好者指出,相关同人作品存在贬低正派女主角、角色形象失真、涉及不正当关系论调等问题。

    有关此事,“爆炒小黄瓜”随即作出说明,说明其创作并非音乐剧衍生,也不是原著延伸,而是基于个人二次创作改编的恐怖题材同人作品,与原书情节已有很大出入,同时强调该作品与音乐剧毫无关联,并公布了律师函。

   


    然而,同人爱好者群体、《歌剧魅影》的观众以及某些读者,都对此表示不认同,他们持续反对将作品影视化,并且向音乐剧版权方等机构提出控诉。

    值得留意的是,名为《恶女如何成白月光》的“爆炒小黄瓜”同人续篇,同样遭遇了非议。公开资料证实,这部续篇将《傲慢与偏见》《呼啸山庄》《飘》等世界级经典故事元素相融合,围绕原创角色“多莉”穿越这些故事并针对名著人物展开行动的同人创作。

    事实上,同人文影视化也并非没有先例。

    例如耳雅这位来自晋江的作者所创作的耽美小说《SCI谜案集》,其内容是取材于晚清时期的小说《七侠五义》而进行的二次创作,该改编剧集由演员高瀚宇和季肖冰担任主演;另外,诸如《盗墓笔记》这类作品,虽然最初是作为《鬼吹灯》的衍生故事出现的,不过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影视化改编和IP商业开发上,远超原作影响力的典范案例。

    类似的情形在国外同样存在,例如今年7月,以《星球大战》续集三部曲中角色雷伊和恶棍凯伦·洛为故事核心的同人小说《情爱错位》决定将电影化,在此之前,还有《五十度黑》这部根据《暮光之城》同人作品改编的电影。

    同人创作改编成影视作品,难免引发各种不同意见,特别是在原作非常出色的情形下,这类改编往往带有某种模糊性。

    依照现行著作权法,同人创作原则上需获原权利人许可,但若版权已届满进入公有领域,比如《四大名著》及世界名著等,便不再受保护,可以允许进行二次创作。不仅如此,二创作品的表述若具备原创性,通常可视为独立创作,并单独拥有版权,但倘若二创作品应用了原作独有的表现方式,即便其本身独立存在,仍可能被视为侵犯了原作权益。

    文学领域的权利纠纷,主要牵涉两个层面:版权侵害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前者通常表现为故事情节高度相似导致的剽窃,后者则指某部作品刻意模仿另一部作品,借助对方的市场声誉来提升自身关注度。所以,对于“同人作品”创作是否合规的认定,基本也会归结为这两种情形。

    诸如在2016年期间,金庸先生曾对江南提起诉讼,指出《此间的少年》抄袭了其作品中的原创成分,并大量挪用角色设定,以此招揽读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其原创作品的权益,此案被称作是“网络同人作品侵权首例”。

    二零一八年作出判决,认定《此间的少年》未涉及著作权侵权,不过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责令该作品停止发行并销毁剩余书籍,需公开承认错误,江南需向金庸支付经济赔偿一百六十八万元,以及因阻止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二十万元。对于这个判决,金庸与江南等关联方都表示不认可,继续提起上诉,直到2023年,经过二审审理,认定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分别属于著作权侵害和市场竞争违规,赔偿数额维持原判。

    审理结果存在差异之处在于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扬子晚报》披露的信息表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法院经过考量,决定在不强制要求停止侵权的前提下,可以运用全面合理的经济赔偿或补偿手段来调和各方权益,以此推动文化事业的进步。不过,若《此间的少年》需要重新出版,则必须向权利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这部作品所涉及的金庸作品成分在整体中的占比,决定依照再版收益的百分之三十来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依据现行的清晰法律规范,判断某部同人作品是否构成版权侵害,需要对其具体文本内容加以审视。换言之,这场引起广泛关注的同人作品影视改编权属争议的关键,还是要查明“根源”究竟为何。

    “同人饭”可以盈利吗?

    通常情况下,同人作品不论以何种形式呈现,比如文字作品、图画创作、音乐制作等,其核心特征都是非商业性的创作活动。也就是说,创作者通过接受赞助、内容付费或开发衍生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实际上是在利用已有的知识产权和形象等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中获取的,这其中多少带有一些灰色地带的色彩。

    然而,这表明市场需求充足,网络文学爱好者群体中,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商业链条,包括通过互联网发布内容,销售数字版文本,以及在小范围内销售自行印刷的实体书籍。其中,许多依靠热情创作的写手,由于吸引了相当数量的读者,逐渐摆脱了网络文学平台的束缚,通过热情驱动、小红书店铺、微店等渠道,建立了作者与读者直接对接的销售途径,甚至出现了转售同人作者付费作品集的情况。

    在此之前,由于需要避免商业授权方面的麻烦,例如晋江文学城曾经不让同人作品的创作者申请作品成为VIP,也不能收取读者赠送的赏金等创作相关的报酬,所以免费阅读曾是同人创作早期常见的模式。

   


    该平台负责出版事务的编辑向文娱先声表示,如果《怎样阻止男主角发狂》融入音乐剧或者借鉴恐怖电影版《歌剧魅影》的成分,那么在正式出版之前,必须确认这类内容是否合理,否则在商业出版和影视改编过程中,都要进行“去除同人”的调整,也就是大量描写和设定需要大幅修改,否则将面临版权问题。

    由于同人作品的关注度虽然很高,但是其盈利途径实际上比原创知识产权要狭窄得多,无论是书籍出版、影视改编还是内容传播,都受到版权问题的严重制约。

    所以,国内外都在变动同人文的笔名,例如《SCI谜案集》电视剧版更换了角色称呼,而《爱情假说》在准备出版和影视改编时,便更改了参考原IP的部分,创作者黑泽尔伍德把同人作品当作创作动机,并修改同人内容成为全新故事,最初的同人版本在AO3平台消失了。

    很多权利人通常对衍生创作采取放任自流的方式,尽管存在侵权行为,但这类创作有助于提升原品牌的知名度,同时也能借此发现同人群体中潜在的商业价值。

    诸如书旗小说网,今年就牵头了同人创作比赛,并且配置了丰厚的奖金、百万级别的宣传资源等激励措施;今年8月,晋江文学城发布了一则平台公告,表明已经和阅文集团达成了同人作品授权合作协议,涉及《斗罗大陆》《庆余年》《全职高手》《诡秘之主》等19部重点IP的独家同人创作及发布许可。这些作品的创作相关衍生品,在签订补充性合同之后,也能够获得创作收益分配。

    另一方面,如今谷子产业已被证实具有经济价值,与此同时,同人文化也因与二次元领域产生关联而备受瞩目,特别是当国内各地大型动漫展活动逐渐冷却,以同人文化为核心的同人展便接替了大型亚文化展会,转而成为同类型爱好者频繁光顾的热门场所。

    同人展的运作模式和漫展截然不同,后者往往由游戏公司、IP授权方等官方机构主导设立摊位,而前者则由各领域内的创作者掌控局面。这些画师、写手等群体能够自行申请展位,用来陈列他们亲手制作的同人周边产品,例如明信片、小挂件、自制漫画集等,并且还可以将这些作品出售给参观者。

    同人创作若仅以网络电子形式发布,往往难以实现商业价值,因此许多创作者会利用同人活动的机会,向特定人群销售自行制作的纸质作品,这类作品通常设有数量限制,或是首次推出,价格往往较高。噗月以音乐剧同人文创作者的身份向文娱先声说明,同人作品的收益关键在于内容水平,即便标价十分昂贵,依然会有读者愿意购买,通常千字篇幅的作品会选用折页、报纸或明信片作为载体,而达到三千字以上篇幅的,则适合制作成书籍或册子形式发行

    她同样坦言,这种赚钱方式始终游走在法规的边界线上,从道理上讲,若不能从中获利会感到不甘,其实还是期盼官方获利时能分些利益给我们,毕竟同人创作也是出于个人热忱的倾注,而且原作与同人确实能够彼此促进关注度和传播范围,乙游领域的同人小说就是个明证,众多女性读者因沉迷同人文而开始接触乙游角色,后续的消费自然不在话下

    可以明白,同人作品其实也是粉丝文化的一种表现,通过同人创作能够促进粉丝之间的交流,并深入体验IP的世界观,杰出的同人创作不仅有利于原作,还能帮助原有IP和作者扩大影响力,最终达成各取所需、皆大欢喜的局面。

    例如B站上一些活跃的自制内容创作者,其中不乏有人借助视频剪辑手法为网络文学搭配虚拟人物,或者为某个知名品牌谱写衍生歌曲,通过歌曲进行扩散,像《魔道祖师》的衍生歌曲《同道殊途》就曾风靡整个网站,成为榜首,至今在B站已有将近1500万的播放次数、66.7万的观众评论以及接近10万的弹幕留言。

    实际上,假如初始版权所有者不采取行动,其实同人创作就能够避开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方面的讨论,偷偷获利,民间自发的同人盈利活动合乎情理,不过一旦转为商业性质,就必须面对商业授权、版权纠纷等难题。

    结语

    同人文的影视化,同样存在“文本盗猎”的意味。

    依据詹金斯于《文本盗猎者》一书中的论述,同人作品的所谓“盗猎”,实质上是在既有素材上展开深入探索,进而创作出个性化表达,其过程涉及浏览原作文本时融入个人感悟,并付诸行动加以留存,此乃一种特殊的再创造活动,但关键在于,始终尊重原作者的原创地位。

    《怎样避免男主角精神失常》的改编版本引起讨论,主要是因为观众认为它想要割裂原作和同人作品的联系,不管是推荐过这本书的人,还是因为《歌剧魅影》品牌全部订阅了这本书的读者,也因此和作者产生了隐性的利益纠葛,毕竟,同人作品的爱好者,也是寻找猎物的人。

    不仅如此,同人文作为依附于既有IP的派生创作,其存在本身就受益于原作的知名度,这种依赖性使得它在关注度上天然优于原创作品,但若想摆脱这种依附地位,突破目前的局限,归根结底,仍需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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