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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昂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经营添加药品食品被罚1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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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昂昂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对李某某售卖掺有药品的食品这一违规行为实施了处罚,处以十一万五千元的经济惩戒。

    2024年1月3日,昂昂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了该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检察意见书》与《检察卷宗》等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提出对李某某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同日启动对该案件的调查程序。经核实,李某某在负责昂昂溪区一家食品杂货铺期间,偷偷买入没有任何合格文件的“虫草鹿鞭王”、“一炮到天亮”、“德国黑金刚”、“金牌玛卡”四种补品,一共62盒,以每盒30元到50元不等的价位售卖了这四种补品中的11盒,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515元。经过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这四种保健品里都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这种物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单 (第一批)》中有明确记录。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了这批保健品,总共有51盒,同时将所有违法所得都依法收回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点,昂昂溪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终止这些行为,并且对当事人实施了处罚。

    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南县某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查处,该公司存在对其商品进行不实或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行为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对甘南县一家草业公司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该公司存在对其售卖产品进行不实或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问题,最终被处以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2023年12月15日,甘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甘南县某草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有台农用拖拉机私自在售卖,而且拖拉机上的标牌被擅自更换了。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院内查看,确认在院子的南北两边,总共摆放了31台轮式拖拉机。现场发现四台东弘沃丰牌1004型号拖拉机,其驾驶室内的标牌与合格证上登记的型号不一致,执法人员立即拍照留证,并制作了现场记录和责令整改的文书。调查表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应买家要求,将一台904型号的东弘沃丰牌拖拉机驾驶室内的原有标牌更换为1004型号的标牌。更换完成后,由于价格问题,该交易最终未能完成。当事人始终没有把904型号的标识还原,打算用1004型号的价钱出售,到事情发生时,该公司已经卖出了一辆更换过标识的车辆,不过因为买方没有付清全部车款,车子当场被收回。

    当事人所作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条款,甘南县市场监管局依照相关法规,对当事人实施了处罚措施。

   


    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富裕县某电动车商行进行了查处,该商行售卖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2024年2月2日,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针对富裕县某电动车商行售卖不达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具体措施包括:查没问题电动自行车一台,追缴非法所得二百元,并处以四千五百元罚款。

    2023年8月17日,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聘请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富裕县某电动车商行售卖的电动自行车型号展开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短路防护、电池防改装两项指标未达标,未能符合-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认定该抽检产品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在一家名为某电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的商家处,购买了三台电动自行车,这些车辆的规格型号相同,总价值达到4500元,而当事人通过这次交易获得了200元的非法利润。

    当事人的所作所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条款,富裕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实施了处罚。

    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齐齐哈尔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处,该公司存在冒充授权签字人签字的行为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规,对齐齐哈尔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非授权人员签名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处三万元罚款。

    2023年11月27日,龙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该企业时,发现其提供的五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为231*************8905等,报告上授权签字人的签名与本人真实笔迹不符,检查中还发现,该场所的检验区域未做封闭处理,停车场地没有设置停车线和车辆行驶路线,场所内缺少交通指示牌、交通标线、引导标识以及安全警示标志等违规现象,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确认上述五份报告存在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第二款第(五)项的内容,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且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建华区一家酒店用品商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该商店售卖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024年1月17日,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规,对建华区一家酒店用品商店售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进行处罚,查没十件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追缴违法所得168元,并处以672元罚款。

    2023年12月12日,建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的检测文件,其中显示当事人售卖的JYT0.6L规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在检测时关闭压力与出口压力这两项指标,未能达到-2018标准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抽样产品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向慈溪市某电器厂的推销人员购买了十六个家庭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总价值为四百四十八元人民币。案发前,已经售出六个调压器,赚取了利润一百六十八元。

    当事人所作举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条款,针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实施相应的法律惩处。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依安县一家女鞋店进行了查处,该店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针对依安县一家女鞋店售卖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实施了处罚,查没侵权款运动鞋一件;并处以伍佰元人民币的罚金。

    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里售卖的黑白搭配运动鞋,鞋面图案与耐克品牌标志有相似之处,存在销售涉嫌侵犯商标权商品的嫌疑。调查表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在沈阳中国鞋城买入这批黑白搭配运动鞋,共计五双,每双进货成本为八十元,总购货金额达四百元。执法部门联系了商标权利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过核实,确认这批物品非其制造,并开具了《鉴定证明》,表明当事人售卖的黑白组合款运动鞋,属于侵犯耐克注册商标权益的商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要求,要求当事人立刻纠正这些不合法的行为,并且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处理。(温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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