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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法院宣判!男子利用微信转账盗窃女友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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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一桩通过微信转账实施盗窃他人财产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四分之一,同时需缴纳五千元罚金。

    外来务工人员张某和本地女子李某相识一个月后开始同居生活。李某在日常生活中刷银行卡输入密码时,没有注意遮挡,被告人张某将密码记在了心里。被告人张某趁李某不注意,把李某的银行卡和自己微信绑定了,然后分三次把李某银行卡里的30005元转到了自己的微信账户。之后,他把李某手机里的银行提示短信都删掉了,这些钱全都用来自己消费了。李某发现账户里的金额不对劲,就去问张某,张某完全不说实话,声称自己一点都不知道。李某随后到警察那里报了案。张某在李某报警的第二天就离开了克拉玛依,返回了四川的家乡。

   


    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动机,他私自拿取他人手机,通过微信转账手段偷偷拿走他人财物,涉及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其所作所为已经触犯盗窃罪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张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采取拘役或者管制措施,同时需要缴纳罚金,或者单独处以罚金。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交代了所有犯罪细节,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但是因为其没有进行赔偿,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在决定刑期时可以适当加重处罚。因此,依据盗窃方面的法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以五千元罚金。判决宣布之后,张某没有提出上诉,这个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移动支付方式广泛使用以来,通过微信转账实施盗窃的案件不断出现。该案受害者与被告人是情侣关系,受害者因为相信被告人,降低了戒备心,结果银行卡内的资金被非法取走。无论盗窃对象是亲属还是他人,只要符合盗窃行为的法律标准,并且涉案金额达到规定限度,就能被认定为盗窃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现在多数人手机里的应用程序都关联了多张银行账户,需要增强安全意识,为网络银行增设几重防护措施,防止别有企图者找到漏洞进行侵害。(记者 王书林)

    (责编:郑明玥(实习生)、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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