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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程序运营方未经同意获取线下购物信息被诉,合法权益谁来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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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小程序运营方获取消费者线下购物信息被起诉

    未经同意,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违法(新闻看法)

    若拒绝提供个人信息,便无法继续使用该应用程序;而在进行扫码支付时,个人信息却可能被无端共享到线上小程序中……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迅猛增长,虽然消费者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难题。这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小问题,实际上反映出的是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争议。

    马先生在购物过程中遭遇了类似事件。他扫描商品条形码创建订单并自行完成结算,随后通过微信扫码进入小程序,小程序立刻展示了交易店铺、时间、商品名称等详情。他点击“立即支付”按钮后,支付操作顺利完成。然而,马先生认为微信小程序的运营方未经授权获取了他的线下购物信息,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权益,因此他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开道歉。运营方辩解称,他们获取原告的订单交易信息是经过原告的同意,并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因此并未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法院审理意见指出,马先生在购物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详情,诸如购买地点与支付金额等,均为他在交易行为中自然生成的数据,这些数据应被视为个人隐私信息。

    依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当个人信息处理方获得个人明确授权,或者这种处理是达成、执行个人作为合同一方所必需的,才能对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然而,被告所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在其《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中并未明确指出该小程序将收集消费者的线下交易订单信息,同时在消费者进行线下交易的过程中,也未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并征得其同意。”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介绍。

    王红霞指出,另外,马先生在实体店选购商品时,交易的另一方并非原告;同时,该店铺线下展示的二维码上仅标注了“扫一扫支付”字样。对消费者来说,这样的二维码仅具备支付功能;通过扫描此二维码导致小程序获取线下交易信息,并非必须之举,亦不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因此,被告所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搜集原告的线下交易数据,此行为未征得原告的许可,亦非合同订立或履行的必要条件,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法院最终判定被告需向马先生以书面形式进行赔礼道歉。

    据相关资料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处理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案件,涉及的行业范围十分广泛。这其中包括了社交平台、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互联网企业,同时,也有部分案件的被告是物业公司、房屋中介等服务业主体。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广大民众,应提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做到在非必要情况下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同时,需增强个人数据防护意识,注册应用或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时,应细致阅读相关协议,精通手机和应用程序的隐私及访问权限调整等操作技巧,以防个人信息遭受非法获取。遭遇个人隐私权受损情况时,务必立即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采取行动,如利用查阅和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向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机构提出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等手段,依照法律规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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