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服务微信:dat818 购买与出租对接

微信群群主踢人引纠纷,被踢者索赔、再入群问题引关注

3万

主题

2

回帖

1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19184
发表于 1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群群主、管理员

    作为群组管理者

    拥有平台赋予的“踢人”权

    但当被踢成员感到“伤自尊”时

    能要赔偿吗

    被踢出后还想入群怎么办

    不久前

    有人为此与“踢人”的群管理员

    对簿公堂

    ……

    案 情 简 述

   


    据调查,小燕和小郑分别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与一名委员,他们还负责管理该小区的业主微信群。某天晚上,业主老徐对业委会的依法行政产生疑虑,于是在微信群里留言,提出需要公开业委会成员的名单。在群聊中,老徐与不少业主产生了分歧,随后在聊天群内展开了激烈的言辞,他不仅用“愚蠢”和“回头清算”等词汇侮辱了他人,还发出了带有威胁性质的言论。

    小郑,作为管理员,觉得老徐的发言触犯了群规和公告,因此做出了将他移出群聊的决定。老徐对此感到不满,向群主小燕提出了投诉,并希望能够重返群聊,但小燕并未同意,反而将他拉入了黑名单。

    业主老徐

    管理员小郑将我逐出群聊,而群主小燕又拒绝让我重返,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我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在其他业主面前让我颜面扫地,严重损害了我的个人尊严!

    老徐遂将小燕和小郑诉至法庭,诉求法院裁决恢复其群内成员资格,同时要求二人向其致歉,并各自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案 件 审 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群组管理者有责任对群成员间发生的争执升级及侮辱性言辞的使用行为进行及时干预与管控,确保群组内部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在本案中,管理员小郑将认为言辞不当的成员老徐移出群聊,这体现了互联网群组中“群主负责制”和“管理者负责制”的自治原则。此行为可视为一种社会交往中的友好互动,不会引发民事法律纠纷,因此,该案件不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畴之内。除此之外,小燕和小郑在聊天群中并未散布对老徐的侮辱性或诽谤性言论,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群内其他成员的言辞是由小燕和小郑所引导,所以,他们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老徐名誉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老徐被排除在群组之外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的依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畴。因此,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老徐的诉讼请求。面对这一裁决,老徐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微信群组系自然人依托特定社会关系,通过互联网构建的沟通空间。群主及管理员对成员拥有自主挑选的权利,包括加入、退出、移除群组等行为,均属于成员间的自我管理活动,涵盖在社会交往领域。此类行为并未引发或改变民事法律关系,因而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适用范围。

    鉴于此,初级审判机关判定徐某被排除在微信群内的举措并不在民事诉讼受理权限之内,故对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合理的。基于此,中级审判机关亦对徐某的上诉进行了驳回,并坚持了初裁的决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01-2025, Tencent Cloud.    Powered by Discuz! X3.5    京ICP备20013102号-3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13718795856 举报邮箱:hwtx2020@163.com

GMT+8, 2025-6-7 22:12 , Processed in 0.070032 second(s), 17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