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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中断诉讼时效?陈某讨薪案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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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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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起到

    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案情回顾

    陈某于2014年8月和9月期间,在某建筑公司的项目部担任工人。由于项目部未能按时发放工资,邓某经理在2014年10月20日向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如下:“此欠条确认,陈某2014年8月和9月的工资总额为20000元。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一半工资,剩余部分将在2015年2月15日之前全部结清。””该欠条中加盖了“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的印章。

    之后,工资的支付并未按照约定进行,陈某便在2018年1月5日将某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诉求该公司支付20000元工资。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某建筑公司提出了抗辩,理由是陈某的诉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某提供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声称他在2017年1月曾经向邓某索要过款项。

    争议焦点及结果

   


    微信中催讨欠款的对话截图能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依据?陈某提供的微信对话记录仅为复印件,并未提供手机原始设备及对方微信账号的相关信息,这使得无法证实该对话确系其与项目经理邓某之间进行。同时,涉事建筑公司对陈某的证据不予认可,且项目经理邓某目前下落不明,这使得无法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应认定诉讼时效并未中断,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陈某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律师说法

    陈某在2014年的八九月间,曾在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部担任员工,且《欠条》上清晰印有该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公章,因此,这家建筑公司成为了本起案件的合法被告。

    再者,关于本起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三条内容:“若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作为起诉依据,且其诉讼请求未涉及劳动关系中的其他纠纷,则该争议应被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并按照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来受理。”因此,本案件应当依照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来进行处理。涉案的《欠条》于2014年10月20日形成,其规定的最终偿还日期为2015年2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条款,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两年。因此,诉讼时效的期限应至2017年2月16日截止,此时,诉讼时效已经达到法定期限。

    陈某提供了一份微信对话截图的复印件,声称在2017年1月曾向项目部成员邓某索要过款项,以此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此微信对话截图是否能够作为中断本案诉讼时效的依据,成为了案件审理的核心争议点。

    微信聊天记录构成电子证据的一种,依据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以及合法性标准,此类记录若要作为判决依据,需满足以下几项要求:首先,其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在非实名注册的微信中,需确认双方用户为本案中的当事人;再者,需核实聊天时间是否处于案件相关的时间范围内;最后,聊天内容应清晰明确,保持一定的完整性,以便充分展现当事人试图证明的事实。

    在本案中,陈某提供的微信对话截图仅包含部分信息。截图显示的微信聊天时间仅能明确为1月20日,却无法确认年份,更无法确认对方身份为邓某。此外,陈某未能提供手机等其它相关证据。基于这些证据,无法证实陈某在2017年曾向项目部邓某催讨过欠款。因此,诉讼时效并未得到中断。

   


    最终,本案件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八十八条来进行处理,即“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的规定。同时,还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之前,若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年或一年诉讼时效期限已经过去,若当事人提出希望依照民法总则中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来处理,法院将不会予以采纳。在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为2015年2月15日,而《民法总则》的正式施行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由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就已经达到了两年的期限,因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来源: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 供稿:莲都区司法局

    审核|蓝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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