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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虚构行程利用延误险漏洞获利300多万,鼓楼警方侦破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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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见习记者丨邹璐徽
    近日,有关一名女性虚构旅行计划,通过航班延误险的漏洞非法获利超过300万元的报道,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南京市公安局于6月9日公布,鼓楼警方已成功破解一宗涉嫌航班延误保险欺诈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自2015年起,具有航空服务背景的李某,为了获取航班延误保险的赔偿,会在网上筛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并利用20余位亲友的身份证和护照信息购买机票,每张身份证最多用于购买30至40份延误险。
    若航班无延误之虞,她便在飞机起飞前办理退票,力求降低损失。然而,若航班延误,李某便依航空公司规定,无需申请理赔,便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某次航班中,李某假扮五人身份,成功索赔超过十万。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及诈骗两项罪名,已被警方逮捕。

    利用延误险进行不正当获利并非首次发生,但仅凭个人之力就成功骗取超过300万元赔偿金的情况却极为罕见。随着此案更多细节的逐渐曝光,李某是否涉嫌保险欺诈,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值得一提的是,李某在利用延误险时所表现出的行为看似合理合法,加之保险公司对索赔条件的界定模糊不清,这些都使得李某的法律定性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众多网民觉得,尽管李某在主观上怀有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但他实际上只是运用了现有的规则,并且得益于好运的助力,并不构成诈骗行为。
    尽管在众多法律专家眼中,李某的行为虽未触犯保险诈骗的罪行,却依然涉嫌诈骗,同时保险公司亦非全然清白。
    是否构成保险诈骗?
    在探讨保险诈骗是否成立这一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法律对保险诈骗罪的具体界定。
    依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所谓的“骗保”即保险诈骗罪,其核心在于非法谋取保险赔偿金,具体表现为违反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编造保险标的、虚构保险事故或人为制造事故等手段,向保险公司行骗,骗取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量。
    若将此法规应用于此案例,争议焦点将集中于李某获取保险的手段是否存在虚构或人为编造之嫌。
    在多位法律人士看来,李某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曾强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指出李某并未直接捏造航班延误的情况,这包括虚构气候状况、飞行条件以及伪造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等,这些行为使得保险公司误判并给予了赔偿;同时,李某所使用的身份信息均为真实信息,她的这些行为并不足以构成保险诈骗。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郭捍东律师持有相同观点,他指出,尽管李某而非乘客本人是实际的投保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并未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是同一人。因此,李某以他人名义为他人购买航班延误保险,并不构成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基于此,李某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保险诈骗犯罪。
    曾经参与处理延误险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指出,针对南京这起事件,目前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尚未充分揭示众多关键事实,诸如当事人是否涉嫌内外勾结,是否利用航空公司的漏洞提前得知航班延误情况,还有否涉及违规使用他人身份证等。这些细节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航班延误险中确实存在明显的策略性博弈。如果涉事方仅凭某些规律来判定航班是否延误,且没有内部勾结、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那么将其定性为“保险诈骗”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但也有律师认为李某实际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杨兆全律师指出,涉案当事人采取的手段是虚构保险标的,以此来实施保险欺诈行为。
    若航班延误险中,乘客所计划搭乘的航班发生延误,保险公司将向投保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此类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延误”,该保障内容涵盖两个层面:一是计划搭乘的航班本身,二是该航班的延误情况。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航班的初衷并非为了实际乘坐该航班,这实际上是在虚构保险标的。当航班发生延误时,嫌疑人虚构保险标的的企图得以实现。随后,她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已构成犯罪既遂。反观航班未延误的情况,虚构行为未能得逞,因此构成犯罪未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犯罪未遂,嫌疑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角度剖析,该嫌疑人存有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恶意;在行动上,他通过选购延误概率较高且自己不打算乘坐的航班,捏造保险理赔的依据;最终,他非法获取了巨额保险赔偿,侵犯了保险公司的权益,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是否无罪?
    尽管目前尚无法确定李某是否涉嫌保险诈骗罪,还需等待警方披露更多具体信息,然而,若李某未涉及保险诈骗,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李某可以被视为无罪?
    答案是不。
    多位律师认为,尽管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仍然构成诈骗罪。
    一般民众或许觉得保险公司仗势欺人,然而从法律视角来看,我们必须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来判定李女士是否满足构成犯罪的各项条件。对于网友提出的无罪观点,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孙宏涛教授如此回应。
    他表示,他个人更倾向于认定李某所犯的是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在主观上,李某是出于故意谋取私利的动机,而在客观上,他则是利用了保险公司的一些不足之处,实施了涉及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诈骗行为。
    李某不仅借用众多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购物,这或许还涉及其他违法行为,例如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而且,他提出的索赔数额十分庞大,这已不仅仅是民事欺诈的问题;李某可能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事处罚。
    郭悍东律师对诈骗罪进行了详细阐述,他指出,尽管李某是航班延误险的实际投保者,但由于李某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保,因此李某并非该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李某以他人名义提取理赔金,这构成了“冒领”保险理赔金的行为,他虚构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且涉及金额高达300万元,这应被视为诈骗犯罪。
    保险公司并非完全无辜
    李某所涉法律纠纷持续升温。然而,撇开其定罪与否,观察网友们的讨论,可以发现,众多网友对李某的无罪抗辩,主要源于他们对保险公司撤销“对赌”规则的不满情绪。

    那么在此事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责任?
    孙宏涛教授指出,保险公司并非毫无责任。他进一步阐述道,在处理航班延误险的赔付时,保险公司通常采取自动支付的方式,而并未进行现场核实。事件发生后,只需确认延误事实,便自动将赔偿金划拨给索赔者。这一做法实际上暴露了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不足之处。
    京衡律师上海分所的邓学平律师亦指出,李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在钻规则的空子以谋取私利。鉴于此,保险公司面对李某这类行为时,首要策略应是优化保险条款和改善投保规定,其次则可以考虑向法院提出保险合同无效的诉求。
    (记者张晓云、苗艺伟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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