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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收管理员职责与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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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税收资源的管理,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增强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税务管理员作为基层税务机关的核心成员,主要负责税源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着对具体纳税人进行监管的责任。他们依据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为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

    税收管理员在执行职务时,需依据各自负责的领域和所管理的纳税人状况来明确工作的核心任务。针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的核心任务是进行巡查和管理,严格防范税收的遗漏和管理的疏漏;同时,强化税额的核定与管理,确保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而对于企业,税收管理员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纳税评估,实施细致的管理,促使企业的纳税申报更加真实可靠,提升征收效率,减少税收的流失。

    第四条 在执行税源管理任务的过程中,税收管理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日常巡查、进行纳税评估以及提出处罚建议的权限。

    税收管理员一般不会直接参与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他们不具备税款征收的权限、决定减免缓退税款的权利以及涉税处罚的权限。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在交通不便的区域或集贸市场中的零星税收,税收管理员可以亲自负责征收税款。

    第五条 在执行税源管理任务时,税收管理员需坚持将客户管理与事务处理相融合、行政管理与服务职能相协调、地域管理与分类指导相整合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税务人员需依照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同时维护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进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亦不得故意对纳税人进行刁难。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需依据工作需求、税源的具体情况以及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合理调配税收管理员团队。企业税收管理员需掌握必要的财务会计知识,精通税收相关业务,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有所了解。

    税务基层工作人员中,税收管理员的比例需超过半数,同时实施定期的岗位轮岗机制,对于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原则上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岗位轮换。

    第八条,税务机关需强化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要注重提升他们的培训质量,以此持续增强他们的业务技能和行政管理水平。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所述的日常管理,系指税收管理人员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总局、省局制定的各项制度,合法执行税收管理职责的总称。这涵盖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发票的管理,税额的核定与调查,以及催报催缴工作。同时,还包括推广多元化申报方式、推广与管理税控装置,进行税务资格认定调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以及为执行管理职责而进行的日常检查等活动。

    第十条要求基层税务机关需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化,合理规划纳税人户数的分配,并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税务管理人员需对纳税人进行设立、变更、停复业、注销等登记手续的管理工作,同时,他们还要对纳税人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对漏征漏管的情况进行清理,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基本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并保证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规定税收管理员需强化对纳税人账簿和凭证的监管,并推动纳税人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的相关办法,以及确保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的落实。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的调查,并就其使用的票种、购买方式以及购买数量等方面提出专业建议。同时,他们需强化对纳税人获取、运用、保存及销毁发票等环节的监控与管理,并推动纳税人实施逐笔开具发票的规范制度。强化对农业及副食品采购凭证、货物运输凭证、废旧物品销售凭证、进口商品海关缴税证明以及税务部门代开的专用发票(统称为“五小票”)的监管力度,并实施严格的审核和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管理人员承担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申报期限的延长以及税款缴纳期限的延期等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工作,并需依照相关法规,提出恰当的建议。

    第十五条 规定,税收管理人员需对那些财务核算不够完善的纳税人进行应纳税额的核实与修正,并就此提出相应的核实与修正意见。

    税收管理员承担对那些未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促申报和缴税的责任,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制作必要的文书,并依法将这些文书送达给纳税人。

    第十七条 税务管理人员需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料,对所负责纳税人的税务状况进行详尽分析,同时依照既定工作计划,对纳税人进行常规检查,并亲自实地考察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税收管理员若察觉到纳税人涉嫌“偷逃抗骗”税款,应依照相关规定,迅速将该情况转交给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规定,税收管理员需严格遵守上级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下达的日常管理任务,并确保这些工作得到妥善执行。

    第三章 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依据所掌握的纳税人内部及外部信息,采取恰当的方法与技术途径,依照既定流程,对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的纳税申报及代扣代缴义务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此为一项关键的管理举措,旨在加强税源管理。

    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一项关键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规定,税收管理人员需对所负责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税务评估,评估活动可依据企业的具体状况,采取按月、按季、按年或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等不同时间节点进行。

    税收管理人员需对所负责的企业进行定期审查,通常在一年内完成一次评估,以便全面了解这些企业的真实税收来源。

    第二十三条 规定,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环节,需承担对评估对象的初步选定、现场勘查、访谈沟通以及就评估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初步解决方案等职责。

    第二十四条 税务管理人员需遵循纳税评估的相关规定,依据分类管理的实际需求,有步骤、有目的地搜集涉税资料,并将这些信息录入到“一户式”存储管理系统。

    涉税信息涵盖了固定信息、变动信息和外部信息。固定信息主要涉及那些在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督过程中,需要收集的纳税人在特定时间段内相对稳定的数据,比如生产流程和设备的生产能力等。动态信息涵盖了对分类管理的主要和辅助控制指标以及日常监控所需的数据,这些数据涉及纳税人每月的变动情况,诸如企业的资金流动和货物往来等;而第三方信息则是基于相同的管理指标和日常监控要求,必须从其他企业或单位搜集的资料,内容包含用电量、用水量以及矿产部门收取的资源费用等。

    静态信息需进行单次收集并录入系统;至于动态信息,则根据日常监控需求,原则上应每月进行收集和录入;至于第三方信息,则应由征管等相关部门统一搜集,或指派专人负责搜集录入。

    第二十五条 规定,税收管理人员在收集各类数据的过程中,需将巡查监管、税务调查以及日常审查等活动融合,力求实现单次走访、全面收集、信息共用。

    第二十六条 税务管理人员需充分运用所收集的纳税者资料、电脑初步审查的成果,同时考虑具体管户的具体情况和监控的关键点,对案头资料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进而初步锁定需要重点评估的对象。

    第二十七条 税务管理人员需依照评估方案的具体规定,针对那些存在疑问并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纳税人,依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勘查和对话交流。

    对于那些问题明确、疑点明显的情况,我们可以直接进行约谈并要求提供证据。

    针对疑点尚不清晰,调查后才能与纳税人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可以先开展现场勘查;待疑点得到初步确认后,再行实施约谈。若约谈结束后疑点依然存在,则可再次组织实地调查。

    (三)对于存在递进关系的疑点,实地调查和约谈可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活动时,税收管理员需获得税源管理科(所)长的同意,并依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他们还需根据调查和约谈所获得的信息,提出初步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若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环节察觉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则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迅速将相关情况转交给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工作完成后,税收管理员需迅速对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整理和存档。同时,对纳税评估中的典型实例进行深入剖析,并就如何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以及优化纳税评估流程提出具体建议。

    第四章 纳税服务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服务贯穿于税收管理的整个流程,税收管理人员需在强化税收管理的基础上,向纳税人提供卓越的服务,以便利纳税人,提升工作效率,并减少税收征收与缴纳的总体成本。

   


    第三十二条 税务管理人员需强化法治服务观念,在严格执行管理职能之际,务必全面细致地处理有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规定,税收管理人员需强化对纳税人的税法、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对新颁布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入讲解与指导,以保证纳税人能够顺畅地获取税法知识。

    第三十四条 税务管理人员需遵循纳税服务规范,切实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以及限时服务制等各项制度,致力于向纳税人提供高标准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在税收管理员执行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一旦察觉到可能存在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必须立即对纳税人进行警示。

    第三十六条 税务管理人员需依据纳税人的具体需求,为其提供量身定制的税务服务以及指导。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需对税收管理员进行考核,且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激励优先,绩效量化”的基本原则,确保构建出的考核指标体系能准确反映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成效和职责执行状况。

    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进行评估时,需参照的关键指标包括:注册完成率、平均每月税收负担、非真实歇业比率等。

    对企业税收管理员进行评估时,可参考的指标包括:管理税户的税负变动比例、税务违规行为的发现次数、未按规转交稽查的比率等。

    第三十八条 规定,基层税务机关需将税收管理员所承担的职责进行细致的量化分析,科学设定每一项职责的评分标准,同时采取“人机结合”的考核方式,对管理员的工作进行周期性的评估,确保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

    在评估税收管理员的表现时,需将执法责任制的评价、征管质量的检验融合其中;同时,还需结合现场抽检、倾听纳税人反馈,以确保考核的精确性与科学性。

    第三十九条 规定,基层税务机关需充分利用考核评价的成效,构建一种将能级制度融入其中的激励体系。

    基层税务机关有权推行纳税评估主导制度,并设立主评和副评岗位,对担任主评职务的人员,可赋予较高的职位基础评分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基层税务机关依据评估成绩,对得分较高的员工实施物质及精神上的激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则需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结合岗位责任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需持续优化和强化内部执法、行政以及廉政的监督工作,并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职责履行不力造成税款流失或引发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情况,以及存在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者,均应依据相关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规定,税务机关需广泛开展税源管理能手评选。省、市、县各级需按比例选拔出相关人员,作为本级的税源管理能手,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此举将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及“能级制”挂钩,对评选出的能手进行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规定,各省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应当依据本规范,制定详尽的实施措施、税收管理员的考核与评价机制、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同时需将这些办法上报至省级税务局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下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自 年 月 日起,本规范正式生效,对于与原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均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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