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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书:诉争商标格调不高存不良影响及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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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裁判要点:

    我国民众更倾向于将争议商标视为那些通过传闻、闲谈或非正式途径传播金融信息的女性,而二审法院对争议商标的整体评价认为其品味不高,这种评价可能会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观产生消极和负面的影响,因此,认定其具有不良影响的做法是恰当的。

    九一公司在再审审查环节递交了有关争议商标公众认知度的调查文件,这份报告是由九一公司独立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其中包含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带有一定的导向性和推测性质,因此不能单独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4213号

    再审的申请人,即一审的原告和二审的被上诉人,是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某号院的盛景国际广场某号楼某室。

    法定代表人:许泽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小菲,该公司法务经理。

    申请人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即九一公司,就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亦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商标申请被驳回后提出的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终4951号行政判决表示不认同,遂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已完成了审查工作。

    九一公司提出再审请求,指出一审判决中法律适用存在偏差,所争议的商标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定义的“其他不良影响”。首先,“金融八卦女”这一名称内涵丰富,而“八卦”一词并不必然带有负面含义。“金融八卦女”这一商标的运用,需考虑其文化内涵的持续变化,从而全面评估其传递出的商标意义。“金融八卦女”这一概念主要指代那些具备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金融资讯能力的职业女性,它隐含了对她们信息获取能力的强调,是一种对她们信息获取竞争力的隐喻性表述。二审法院未能查清关键事实,但诉争商标在市场上已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并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理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注册。此外,在实际情况中,与诉争商标相似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同样应被批准注册。基于此,恳请贵院取消二审的裁决结果,保留一审的判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提审以重新判决或发回重审,同时,本案的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承担。

    经过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本案已查明的相关事实,并考虑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和答辩观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二审判决对于“诉争商标存在不良影响”的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不足之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款明确规定,任何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标识,均不得被注册为商标。在评估一个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时,需综合考虑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与水平,并细致分析该标志或其组成部分是否有可能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造成消极或不良的影响。本案所涉商标仅由“金融八卦女”四个文字组成,在综合分析该商标各部分所蕴含的意义时,结合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我国公众倾向于将其解读为通过传闻、闲谈或非正式途径传播金融信息的女性形象。二审判决认定该商标整体格调不高,可能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观产生消极和负面的影响,并认为其构成了不良影响,这一认定是合理的。九一公司在再审审查环节递交了针对争议商标的公众认知度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是由九一公司独立委托第三方机构所做,其中包含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带有一定的导向性和推测性质,不能独立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来加以佐证的前提下,这些报告内容不足以支撑九一公司的相关诉求。

    在诉争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条件的前提下,九一公司所提供的关于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并未充分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九一公司所提供的商标中包含“八卦”字样,且该商标已经注册。然而,在标识设计、商品或服务类别等方面,该商标与争议中的商标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其他商标的注册状况并不能作为争议商标应当被注册的必然理由。

   


    综合来看,九一公司的再审请求并未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列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应规定,现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李剑

    审 判 员吴蓉

    审 判 员佟姝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睿隽

    书 记 员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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