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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怎么交,泸州市2025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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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1 10: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展沿革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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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1 月 9 日,《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在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中被审议通过;在同一个月,该《管理办法》被印发了出来。

    全文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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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的决策部署,该部署是强化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群体的权益保障。目的是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群体,让灵活就业人员能够自愿缴存并使用住房公积金,以此畅通渠道,助力他们解决住房问题。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川建金发〔2024〕209 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适用于本办法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其中包括港澳台依法定居四川省人员和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由其个人来承担,并且这些资金属于个人所有。

    第四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都要进行统一管理,并且要实行统一核算。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位于第五条。它是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以及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七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照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是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的。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仅能拥有一个处于正常状态的个人账户。在设立账户时,应当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来核查账户的情况。

    同时也会记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等情况。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若要设立个人账户,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通过签订该协议,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约定缴存方式以及缴存金额等相关内容。设立个人账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二)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有效Ⅰ类银行卡。

    第十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设立个人账户时需提供真实有效信息,公积金中心要准确进行记载。在协议执行期间,灵活就业缴存人能够依据自身需求的变化,只要不违反协议义务和履约责任,就可以自主申请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一条中,若灵活就业缴存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就应当及时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当账户封存(其中包含按协议自动封存这种情况)之后又重新开始缴存时,就应该及时办理账户的启封手续,然后按照规定继续缴存,且连续缴存的时间会重新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单位在职职工时,需及时办理账户封存。用人单位要按照在职职工缴存规定,为其办理转移启封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从单位账户转出,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了个人账户。他们能够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把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并且,在外省市缴存的时间与在本市缴存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实现连续缴存。

    转出之后,原账户会被注销。

    第十四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能够通过公积金中心的门户网站来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也可以通过微信终端等线上服务渠道进行查询,还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前往公积金中心的服务窗口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五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能够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公积金中心所认可的按月缴存、自由缴存、一次性缴存这三种缴存方式当中,自行挑选一种方式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在缴存之后,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对缴存方式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缴存人能够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过,这种缴存额应当符合本市当年所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上、下限标准。如果原缴存额比本市最新的下限标准要低,那么就按照最新的下限标准来执行。

    第十七条缴存执行及相关要求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个人账户设立后的次月开始,按照约定的缴存金额,每个月按时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缴存资金由受托银行进行代扣代缴,灵活就业缴存人需要确保协议约定的个人扣缴银行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以保障受托银行能够每个月自动代扣代缴。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导致扣缴没有成功,那么在当月就会被视为断缴,不会进行补缴;如果连续停缴超过 6 个月,个人账户就会自动被封存。

    自由缴存方面,灵活就业缴存人从个人账户设立当月起就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次缴存时,缴存时间、缴存月份以及缴存金额都不是固定的,全部由个人自主发起。并且不允许跨年度(自然年度)进行缴存,未缴存的月份会被视为断缴,不能进行补缴。如果连续停缴达到 24 个月以上,个人账户会自动被封存。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从个人账户设立的当月开始,一次性缴足自身需求周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以及缴存周期由个人自主发起,其中首次缴存至少要缴足 6 个月。如果缴至某年月的次月起连续停缴 6 个月以上,那么个人账户会自动封存。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需按照协议的约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个人账户设立之后,连续 6 个月及以上都没有缴存,并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能够注销该个人账户并且解除协议。

    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需由灵活就业缴存人存入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之后公积金中心会将其计入该缴存人的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会按照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来进行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十一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需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的提取政策来执行。如果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那么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优先用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那么继承人、受遗赠人就可以提取死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倘若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那么死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就会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规定,若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那么其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决定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且能够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购买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时,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同时符合以下这些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账户状态正常;

    (三)贷款申请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

    (四)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拥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并且已经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六)符合本市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不予贷款情形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贷后管理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以及账户余额存在关联。缴存时间长则可贷款额度高,账户余额多也可贷款额度高,同时贷款额度不超过本市公积金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如下: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等于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再乘以余额倍数(为 10 倍),然后乘以缴存月系数。

    单笔可贷额度是根据缴存人的贷款期限等因素来综合评定的。

    缴存人家庭中,有一方是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是灵活就业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按照他们各自的规则进行合并计算,同时这个额度不超过本市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是这样的:单笔贷款能够达到的最高额度等于单位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同时也等于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

    第二十九条是关于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缴存时间的认定标准。当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时,会以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缴年月开始,一直到缴至年月来计算连续缴存时间。如果贷款申请年月比缴至年月早,或者没有汇缴年月,那么连续缴存时间就计算到贷款申请年月为止。

    缴存期间存在断缴、漏缴等情形时,其连续缴存时间从重新缴存的那一刻起重新进行计算。如果缴存人出现缴存身份的转变或者账户的转移,且缴存时间是连续的,那么这些时间可以合并起来进行计算。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缴存月系数。若灵活就业缴存人存在多个连续缴存的时间段,那么能依据最长连续缴存时间来计算缴存月系数。当最长连续缴存时间处于 6(含)到 12 个月这个范围时,缴存月系数是 0.5;当最长连续缴存时间处于 12(含)到 24 个月这个范围时,缴存月系数是 0.8;当最长连续缴存时间达到 24 个月(含)以上时,缴存月系数为 1.0。

    第三十一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对自身的真实月均收入作出承诺。

    (一)承诺月均收入低于个税起征点的,按承诺收入进行认定;

    承诺月均收入高于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佐证:近 12 个月的工作收入流水;纳税依据;其他合法收入来源的材料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有规定,最短不能低于一年,最长不能超过 30 年,并且贷款到期日要在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之后的 5 年以内。其中,对于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情况,其最长贷款年限既不超过 25 年,也不超过住宅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三条涉及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的范围。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且其缴存地为四川省和重庆市,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去履行还款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公积金中心就有权利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若灵活就业缴存人出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那么本人以及协助其的机构和人员,都将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倘若涉嫌违法犯罪,就会依法将相关事宜移交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需依法进行。这种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应当接受灵活就业人员的监督,还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有督促受托银行的责任,要让受托银行及时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的这一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具备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权利,并且公积金中心以及受托银行不能够拒绝其查询;同时,灵活就业缴存人还有权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此办法的有效期为 5 年。

    内容解读播报

    编辑

    第二十四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其一,贷款申请前 6 个月需连续足额缴存;其二……(此处省略其他条件内容)。

    解读举例说明:

    如果缴存人打算在 2025 年 12 月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缴存人公积金的个人账户需要已经完成 2025 年 6 月到 11 月的公积金汇缴。

    第二十七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以及账户余额存在关联。其实行的是缴存时间长则贷款额度高、缴存金额多则贷款额度多的政策,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市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等于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乘以余额倍数(10 倍),再乘以缴存月系数。

    解读举例说明: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申请贷款时,其缴存需连续足额达到 12 个月,并且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为 5 万元。

    单笔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 5 万元乘以 10 再乘以 0.8,结果是 40 万元,且未超过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

    缴存人家庭中,存在一方是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是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情况。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会按照他们各自的规则进行合并计算,同时这个额度不会超过本市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是这样的:单笔贷款能够达到的最高额度等于单位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同时也等于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

    解读举例说明:

    缴存人家庭中,有一方是单位的缴存职工,且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了 24 个月;另一方是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了 6 个月,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 3 万元。

    单位缴存职工的最高可贷额度为 50 万,这是 50 万乘以 1 得到的结果,即 50 万;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最高可贷额度是 3 万元乘以 10 再乘以 0.5,得出为 15 万元;缴存人家庭的最高可贷额度是单位缴存职工的 50 万元加上灵活就业缴存人的 15 万元,结果为 65 万元,且未超过双缴存人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第三十条:关于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月系数。若灵活就业缴存人有多个连续缴存的时间段,那么就可以依据最长的连续缴存时间来计算缴存月系数。

    解读举例说明: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 2025 年 5 月开户缴存。公积金个人账户从 2025 年 5 月到 11 月进行汇缴,共缴存 7 个月。从 2026 年 1 月到 2026 年 12 月进行汇缴,共缴存 12 个月。从 2027 年 6 月到 2027 年 11 月进行汇缴,共缴存 6 个月。2027 年 12 月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月系数可按照最长连续缴存时间段来计算,即 2026 年 1 月至 2026 年 12 月,且缴存月系数认定为“0.8”。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符合的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地为四川省和重庆市)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为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范围。

    缴存地是四川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购房,若符合泸州市贷款规定,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地是重庆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购房,若符合泸州市贷款规定,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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