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
本月16日上午,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做客“政风热线”直播间,就市民关心的不动产登记、土地利用规划等问题与市民互动。所关心的。主持人:杨主任,听说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以来,每天都有600多人到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尤其是春季房交会之后。您能否介绍一下,面对每天如此繁重的工作量,我们如何加强和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东: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始终坚持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企业的根本理念,努力克服房地产登记中出现的困难和挑战。新制度、新业务、新环境,进一步加强融合。 、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度,力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成立6个月来,中心平均每天办理业务240余件。为更好服务社会,满足企业和社会公众不动产登记需求,中心克服人员少、统一登记遗留问题多等困难,全部奔赴一线。增开受理窗口,增加受理、审核、登记、发证人员数量。尽力保证服务人员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房交会期间,不动产登记中心周末正常营业,每天办理业务260余件。很多时候,没饭吃、没下班已经成为我们正常的工作常态。同时,我们主动出击,两次缩短了报名时限。 4月10日,抵押注销登记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完成数据整合的转让、抵押、变更、通知等登记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查封、解封登记将于当天完成。 6月1日,登记中心再次压缩办理时限:上述完成数据整合的登记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截至目前,丹东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受理不动产登记19793件,办结17273件,办结率88%。
中心还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证件邮寄服务,开辟绿色通道为老弱病残提供上门登记服务,为企业办理加急、特殊业务提供快速办理服务。截至目前,已累计邮寄房产证158份,并提供上门服务。 176 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0余份,解答咨询20000余个。
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将于今年9月左右搬迁至市区花园路,实现登记、交易、税务等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将位于同一地点。目前,登记中心正在筹建不动产登记网站,将提供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等便捷服务。真正让人们多了解信息、少跑腿,从而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主持人:听说我们登记中心现在实行号码登记“实名制”和审核“双轨制”。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杨主任:采用“实名制”获取号码。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于6月5日在取号咨询窗口设立了身份证身份识别系统,市民索取号需提交全部登记要求,并采取实名制取号。票上显示申请人姓名,既避免插队,又避免一人接多号的问题。 “双轨”审核是指一人负责一日审核,注册流程针对不同注册类型采取分类分工负责制。审计“双轨制”的实施,进一步确保责任落实到人,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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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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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省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由丹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振兴区、元宝区、镇南区、合作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孤山分局具体负责管辖。境内不动产登记工作。
2、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林权等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抵押权和地役权。 、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通知登记、扣押登记等各类登记。
3、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限
不动产统一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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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6年12月15日起,原不动产登记机构停止受理不动产登记服务。此前已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仍按原工作程序核发权利证书。
(二)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申请登记的,发给《不动产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权利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变”的原则,权利不变,证书不变。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2月15日后可继续按规定程序申领房产证。
(三)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五年。过渡期间,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纳入统一不动产登记业务,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5、房屋交易事宜
原登记部门仍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抵押合同备案、房屋面积确认等工作。
6、注册文件复制及权利状态查询
因登记档案尚未移交,在办理转让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换发、补发房地产证、房地产登记证时,房屋或者林地,权利人和司法部门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复制登记档案(包括预购商品房预登记档案、抵押预登记档案和原登记商品销售合同)。原登记部门应当为权利人及司法部门复印登记档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并出具权利状况查询结果证明,方便权利人及司法部门办理实名登记。遗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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