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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祥律师解析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及其对电商平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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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9 2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程玉祥律师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中的多种食品也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消费者购买,但网上食品监管面临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标准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为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确保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办法》进行如下简要介绍:

    首先,《办法》对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的比《食品安全法》实名制登记审核许可更多的平台义务,例如,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网络机构或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

   


    其次,《办法》明确了食品网络生产经营者的 4 项严重违法行为和 5 项禁止行为。《办法》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一)网络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查处或者起诉的;(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三)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上述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同时,《办法》还规定,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公布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原产地、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标签不一致的;(二)网上发布的具有保健功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互联网上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等信息与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三)网上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的;(四)对于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在网上发布的食品信息中未予说明和提醒的;(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办法》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管辖。《办法》规定,查处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食品交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如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四是《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购抽检方式进行抽检,即包括国家局和地方局在内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网购食品进行抽查。“神秘买家”系统可以让监管部门以客户身份购买样品,记录样品的名称、类别和数量,记录样品的购买和支付账户、注册账户、送货地址、联系方式,并保留相关账单,此外,样品购买者应检查在线购买的样品的包装,分别密封样品和备份样品, 并拍照或录像记录开箱过程。这种“神秘买家”系统的设计,是针对互联网时代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和信息相对不对称的一种更有效的监管模式。

   


    第五,《办法》强化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产生以下五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并将有关情况移送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具体包括:导致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的食源性疾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办法》还明确,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办法》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核登记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或者未公开上述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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