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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发布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助力外贸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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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09: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乡政办发[2023]9号

    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 年 3 月 3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

    为切实提升我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水平,培育外贸发展新优势,激发外贸增长新动能,助力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产业发展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做大做强。加快培育本土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鼓励企业建设自主跨境电子商务网站。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服务企业。对年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企业,根据其年进出口额、纳税情况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和湖南就业贡献。吸引行业龙头企业。对来湘设立新企业(集团)总部、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行业龙头企业,给予其湖南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来湘设立新功能总部的跨境电商行业龙头企业,给予其湖南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我省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试点,并提供年度孵化服务费支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培育壮大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到2025年,力争全省年交易额过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20家、年交易额10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5家,跨境电商企业将发挥更大作用对促进就业和税收增长发挥积极作用。 (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分工负责)责任第一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任务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培育跨境电商自主品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在目的国拥有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在申请省级专项项目时将被优先考虑;新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将被优先考虑。对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国际认证费用的80%。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利用自有品牌开展业务,利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以及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全球品牌推广。对利用自有品牌提供全球推广服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跨境电商网络营销推广费用30%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到2025年,力争培育20个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自主品牌。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带建设。依托湖南现有产业带资源,推动跨境电商与产业带融合发展。对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供应商企业、集中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相关企业数量达到20家)、年进出口额达到10亿元的,县(市、区)跨境电商产业带所在地区给予最高奖励。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跨境电商赋能实体经济,探索湖南优势特色产业通过跨境电商出口,助力“湖南产品走出去”。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巩固传统市场,拓展“一带一路”和非洲市场。借助中非经贸博览会、中非经贸深度合作试验区等平台,拓展对非跨境电商业务。到2025年,力争全省拥有3个以上年进出口额超10亿元的跨境电商特色产业。 (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集聚发展

    (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差异化发展。支持长沙、衡阳、株洲、湘潭、岳阳、郴州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合本地产业基础、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基础好、意愿强、前景广阔的市州申请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其他市州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省财政部门将根据上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行)、长沙海关、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跨境电子商务集群发展园区。充分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等平台作用,带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引进报关通关、支付结算、税务保险、软件开发、大数据分析等服务型企业,完善跨境电商生态链,打造一批跨境电商企业。 ——商业集群园区。支持引进专业跨境电商园区运营主体,利用旧厂房、商业建筑新建或改造升级园区。制定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经营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跨境电商经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 ——边境电商企业及一站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功能。对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的园区,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20亿元,或者年进出口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园区纳税和就业贡献10万元。 500万元。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提出激励措施,吸引相关企业落户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到2025年,力争全省年交易额超过20亿元的跨境电商集群达到10个以上。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因素保障

    (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申请业务。支持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建设,对成功孵化10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的孵化中心运营主体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跨境电商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对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跨境电商发展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规模企业,为100多家企业提供服务,并拥有实际进出口业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行)、省税务局等按分工负责职责]

    (七)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建设。鼓励引导跨境电商企业、传统外贸企业、物流企业等多元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参与海外仓建设,支持重点渠道和节点布局非洲、“一带一路”沿线以及RCEP地区主要市场的企业。海外仓。鼓励和引导海外仓资源整合和功能升级为公共海外仓。对省级公共海外仓,第一年给予最高60万元的支持,以后两年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对单个企业三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引导我省企业争创商务部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对入选案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自建海外仓3000平方米以上、进出口额1亿元以上的建设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根据海外仓面积和进出口量给予50万元。 。支持建立从省内仓库到公共海外仓的“湘品出海”全链路跨境电商物流服务体系,服务我省1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亿,对价值50万元的跨境电商仓库,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大信用保险对海外仓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海外仓企业的金融服务。在招商引资、政企合作、重大经贸活动中,优先对我省优秀海外仓企业进行推介和资源对接。到2025年,力争建设运营20个以上省级仓和省内企业自建运营的公共海外仓。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信保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鼓励各地将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信息技术产品开发、供应链运营管理、海外媒体投放等专业人才纳入本地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并将跨境电商相关职业纳入(工种)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有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高校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根据办学条件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作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交流。鼓励政府、学校、企业、协会加强合作,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基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讲师和专家团队,开设小班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职业技能竞赛,培养跨境电子商务综合人才。 (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跨境电商投融资服务,开发创新信贷产品,利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等金融产品创新融资、仓储融资和融资。 ,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国有金融平台企业与跨境电商企业合作。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按照我省现行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省财政将全力支持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小微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并提供一般企业保费和信用保险项下出口融资贴息将提供相关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信保湖南省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便利跨境贸易

    (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联合企业服务。推动建立跨境电商运营监管机制,为重点跨境电商企业建立分级的跨境电商联合企业服务机制,解决跨境电商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各省级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主管部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讨论支持。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行)、长沙海关、省税务局等按规定负责职责分工]

    (十一)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实行“简易申报”、“清单核销、汇总统计”,对跨境电商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查验,实行“7×24小时” “预定清关。将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纳入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重点培育名单。积极推进关区跨境电商监管工作场所“区口岸、区区联动”物流监管改革试点。允许特殊地区跨境电商出口至海外仓零售(121​​0)商品和特殊地区跨境电商大包零售出口货物采用过境运输方式同车出口。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央仓模式。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1210)实行“两步申报”,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1210)实行“两步准入”。继续深化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改革。稳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新业务落地。 (长沙海关、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便利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有关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基于电子交易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年度累计货物贸易收付汇金额较少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等值2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可免予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支持相关银行申请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提供基于电子交易信息的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付汇扣除。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实际汇出的销售收入可能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汇。若能提供交易金额证明或电子交易信息,则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额度。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增值税、免征消费税和所得税征管政策。推动完善跨境电商B2B出口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政策,便利跨境电商B2B出口和海外仓模式跨境电商出口便利退税。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个性化涉税指导服务。 (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政策措施中,跨境电商行业龙头企业引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等由省财政直接支持。其他财政支持,省级财政按照要素配置方式向相关市州分配,由市州落实政策。资金使用地市、州、县市需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年度绩效目标,省级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目标完成情况动态调整扶持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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