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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两种情况:异地服务与预收工程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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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业企业预缴增值税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另一种是预收工程款。

    一、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1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后来此区域改成地级行政区域。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同时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期限执行。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主要如下: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并且收讫了销售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满足这些情况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时间。要是先开具了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的含义是,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时,收到了款项。纳税人在销售无形资产时,收到了款项。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时,收到了款项。这些情况是在销售过程中或者完成后发生的。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的是书面合同明确的付款日期。要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里没有确定付款日期,那么就是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是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进行操作。要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依据。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

    相比较来说,税法文件对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更具明确性。例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取得预收款后,次月纳税申报期要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对于建筑业企业何时缴税,没有类似明确规定。通常来讲,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收到业户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后,要及时向机构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异地施工项目)预缴增值税。

    四、未按规定预缴的风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预缴税款。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这种情况下,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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