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B 级或 C 级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工作,是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主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展开评定,之后会发放相应级别公示牌。
第十条,A级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是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的申请来进行的,其评定程序具体如下: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递交《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 A 级申报表》。对于跨区设置的连锁餐饮企业,若其申请 A 级评审,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该申请后,将其转交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评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后,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就准予授予 A 级,并且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放 A 级餐饮服务量化等级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同时在每季度末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倘若审查不通过,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餐饮服务提供者。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新增 A 级单位进行汇总。之后,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级信息。
对尚未开始实际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进行A级评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所作出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为 A 级的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二条 A 级餐饮服务提供者若经监督检查不符合食品安全量化等级 A 级的要求,就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在整改之后如果仍然不符合 A 级的要求,属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会对其进行降级处理,降级之后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依据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来确定。属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在降级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餐饮服务提供者被降为 A 级后,若要重新申请食品安全量化 A 级的再次评定,需按照本规定的第十条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