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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发布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通知,推进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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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0 06: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22〕2号

    各省的教育厅(教委)、自治区的教育厅(教委)、直辖市的教育厅(教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要落实新修订的相关法律和意见要求。新修订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还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目的是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现就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明确认定的范围。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认定主要针对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包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备教师资格且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以及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还有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实施。

    严格执行标准要求。把师德师风当作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首要标准,着重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以及师德素养的考察。若师德考核不合格,在影响期内不能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经认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必须落实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依照教育规律以及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规律,做到工学相互结合、知与行相互统一、品德与技能一同修养。要注重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进行考察,同时也要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的实际成效。要了解行业企业的情况,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且要有行业企业的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

    组织认定这一环节,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程序指定那些具备认定条件的学校、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组织等去具体实施。实施主体需明确负责部门,然后组建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等共同组成。要严格依照标准条件,遵循规范程序,以此来保证质量。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及时对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双师型”教师信息进行更新,以确保数据准确且统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加强对认定工作的规范指导与监督管理,要构建起公示公开等一系列制度,包括公示公开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抽查复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过程追溯制度等,同时要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让投诉反馈渠道保持畅通,以此来确保过程的透明规范以及结果的公平公正。教育部将会对各地“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工作开展抽查工作。

    要制定激励政策,构建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依据教师的不同能力条件进行分级认定,以此来引导并鼓励广大教师踏上“双师型”发展之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方面、教育培训方面以及评先评优等方面,都应当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从原则上来说,应该比同级别教师岗位的课时费标准要高。要依据“双师型”教师在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精准地给予教育教学方面的机会、岗位实训方面的机会以及企业实践方面的机会。要激励“双师型”教师去获得行业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去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去获聘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要依据学制以及专业的特点,对“双师型”教师的能力素质进行复核,复核周期不超过 5 年,要突出在聘期内对岗位业绩的考察,以此促进教师的知识技能能够持续更新。

    注重作用的发挥。要将“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方面的带头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企业实践方面的带头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教学改革方面的带头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社会服务方面的带头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带头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要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示范教师培训的成长路径方法,示范顶岗实践的成长路径方法,示范研修访学的成长路径方法。在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中,应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国家制定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基本标准,该标准可在附件中查看。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以及专业大类等因素,参照相关标准来制定和修订本级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以及实施办法,明确给予支持的举措,实行分类评价,并且在合适的时候对这些标准和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认定工作实施主体要依据认定对象的具体状况,去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并且将其报给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之后再予以实施。各地的各个学校所制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所规定的基本标准,同时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明确破格的条件。

    各地需在 2022 年底之前展开本年度“双师型”教师认定的相关工作。要及时对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同时要研究并解决所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 12 月 20 日前,需将认定工作的进展情况上报给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若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进行报告。联系人有王少愚和孙晓虎。其邮箱为[具体邮箱],传真为[具体传真]。

    附件: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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