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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知:续租时限及相关事宜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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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8: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续租的期限要求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租赁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续租的合同,他必须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这样做。三个月内提交续租申请。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续租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租赁合同到期,申请人因申请人原因未能办理续签手续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区主管部门按照租赁合同计算征收房屋占用费和使用费,并有权按照规定收回房屋。

    (一)2024年7月1日及以后租赁合同到期需要续签的,申请人必须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续签申请。租赁合同到期,申请人因故未能办理续租手续的,我局将按照《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2024年6月30日前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签的,经审核,符合续签资格的租户户共2390户(详见附件1)。请于2024年3月20日9:00联系我们。2024年4月20日18:00期间,按照操作指引,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登录深圳市公租房基础信息平台,申请续租。

    2. 续租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没有违反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的;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没有拖欠租金的。

    3. 续租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续租通过深圳市公共住房基本信息平台在线办理。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施行前(2023年8月1日之前,不含8月1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申领住房公积金时,可以选择适用原政策或适用《办法》相关规定。续租。本办法施行后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续租。经民政部门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低保家庭无需提交收入和财产状况审核申请,可自主选择两种方式之一。

    (一)原政策适用公共租赁住房续租且符合续租条件的,不审核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租金。

    申请流程如下(具体操作见附件2):

    (2)如适用新政策《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先申请收入财产核查。如果获得批准,续租时将不再适用原政策。

    申请流程如下(具体操作见附件2):

    注: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在提交收入和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打印并携带《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声明表》和《承诺及授权书》到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财产核实申请。到国宏大厦A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窗口提交相关信息,并向接收人明确注明“提交续租收入房产核验信息”。

    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向上述地址提交材料、超出收入及财产限额且未按原政策重新申请续租、或经主管机关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未取得续租资格,未主动签订续租合同,导致租赁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租手续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我局将予以处理按照《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4. 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应当诚实信用地声明。住房、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状况、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续租前变更信息。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住建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点击“个人租房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家庭信息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变更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取消续租资格。

    (二)申请人无续租意愿,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续租申请,不再具备续租资格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租金并办理相关手续例如取消租约。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计算房屋占用费并收回房屋。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租赁期间遇到《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自租赁之日起三个月内腾出公租房。相关情况。住房或申请延期腾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人家庭人口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续租,超出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算收费。

    (五)2023年8月1日之前租赁的申请人申请新政策《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续租后,后续续租申请将按照新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续租时,会审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其他条件,但家庭收入和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财产限额的,必须自愿腾出公共租赁住房。确有住房需要而无法腾出的,应当腾出家庭收入和财产,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租金确定。

    5. 异议处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发现公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对拒绝续租申请有异议的,应在网上续租申请时向我局提出书面审核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时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续租。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对公开信息无异议。

    书面材料受理地址:深圳市龙华区住建局111A办公室(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10号国宏工业园3栋)。

    异议受理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咨询热线:-、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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