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管理通知,确保全国统一性与权威性
颁发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编号:公交管理局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局、处:
为有效做好“92”型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启用和换领工作,完善机动车号牌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92”型机动车号牌、驾驶证制作、换领和证照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标准,维护国家机动车管理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确保车辆能够顺利上路行驶。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对于一些不涉及全国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2.国家批准新设立的地、市需要使用牌照机构代码或者车牌数量容量已达到需要使用新的牌照代码的,由公安部门、交通运输局或者公安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公安部交通运输局。经批准后申报使用。
三、自1994年7月1日起,使用“驾驶执照和旅行执照待处理凭证”(以下简称“待处理凭证”)。 《待办凭证》适用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核发、换领、补领、车辆定期检验、实习期满换领驾驶证等业务时使用;驾驶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颁发新的驾驶执照。在驾驶员定期检查等手续期间,如因审核、出证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为不影响车辆正常运行和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将生成“待处理凭证” ”可以签发临时更换驾驶执照或驾驶证。次要证据。车辆凭“待办凭证”和机动车号牌可以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凭“待办凭证”和原驾驶证可以继续驾驶车辆。
“待处理优惠券”的有效期为 15 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7年12月下发的《关于启用《机动车驾驶证挂证凭证》的通知》(交管〔1991〕19号)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挂证凭证》 1991年3月7日起,自1992年起发行。2020年7月1日起废止。
4、除领取临时行驶证和考试车牌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均应当使用封存装置封存其牌照。固体密封装置应当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封闭装置的订购,并制定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不按照规定使用固定密封装置的,可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固体密封装置的外观和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号牌经密封装置固定后,号牌表面形状应为直径25~28毫米、高10~12毫米的白色圆柱体。其结构、材质不受限制;
2.固定密封装置不会因车辆振动而自行松动;
3、只有在密封装置损坏后才能拆除车牌。
5、车辆档案必须含有公安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车辆证明、能够证明车辆合法来源的证明、《机动车登记表》。车辆登记或者所有权转让时,应当凭载有上述内容的车辆档案和《机动车及驾驶人转让通知书》办理手续。
车辆档案中是否需要存放其他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局、部门确定。报废车辆档案保存三年。新版《机动车登记表》于1994年7月1日开始使用,旧表同时停止使用。当签发新的车牌时,将更换新的表格。
6、为了防止伪造驾驶执照,驾驶执照的塑料封套上有与驾驶执照卡上相同的不规则标记,可以通过紫光识别。除测试车辆驾驶证外,其他驾驶证均应按要求加贴车辆彩色照片。
七、已领取号牌的车辆,必须按照机动车分类规定重新分类,换发新号牌。对于车长超过6米、除驾驶员外座位数不超过8个的汽车,将发放小型汽车牌照。
八、临时行驶证与临时入境车牌配合使用,按照公安部令第4号的规定,发给临时进境的机动车辆。
对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无证机动车,仅核发临时行驶证,不核发行驶证。临时驾驶牌照是纸质材料。出具时,应认真填写背面相关项目,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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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车牌或者车牌的车辆需要上路行驶,且在等待补发新车牌期间15日内无法返回原产地的,遗失的车牌或者车牌未丢失的可以找回并核发临时驾驶执照。车辆号码牌。
9. 卡车后车厢板上可喷涂放大数字。放大号码的字体与车牌的字体相同。字体大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局及有关部门规定。
十、试点城市核发或换发的许可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继续有效。
11.拖拉机暂不使用新牌照。
12、根据公安部令第13号《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车牌上需加贴的“防伪合格标志”现更名为“优质生产标志” 。其含义表示该车牌是经批准生产的。使用过程中标识脱落、丢失的,车牌不视为无效,不予处罚。
十三、《待办凭证》、《机动车登记表》和《特检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局、部门按照标准格式印制直属中央政府。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录1:机动车分类
1. 汽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为大型汽车:
1.总质量不小于;
2.座位数(不含驾驶座)不少于20个;
3、车辆长度不小于6m。
除上述条件外的汽车均为小型汽车。
2. 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超过50厘米的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2.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速度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的两轮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厘米,空气质量不大于400公斤的三轮机动车。
3.拖拉机
1.大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4.7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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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kw;
3.手扶式拖拉机:带有手持式车把转向控制装置的轮式拖拉机。
4. 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以专用传输电缆为动力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
3、电瓶车:以电池能源为动力的轮式车辆。
5、轮式自行式特种机械
具有特殊结构和专用功能,设计速度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轮式工程机械,如叉车、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等。
6. 预告片
1.全挂车:不带驱动动力设备,承载独立载荷,由牵引车牵引的车辆;
2.半挂车:没有驱动动力,与牵引车一起承载,由牵引车牵引的车辆;
7、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机三轮机动车,功率不超过7.4千瓦,载重不超过500公斤,最高车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
2.四轮农用运输车:采用柴油机的四轮机动车,功率不超过28kW,负载不超过28kW,最高车速不超过50km/h。
阐明:
1. 大于或小于原数;
2、拖拉机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
3、速度大于50公里/小时的轮式自行式专用机械归为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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