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与违约责任认定引争议
案情简介这起案件是一桩涉及多个环节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争议,核心在于工程费用结算和违反合同条款需要承担的后果。请求方为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而对方是山西xx建设集团及其第七分公司。双方围绕成都某洁净室项目的分包环节产生了矛盾。
争议焦点:
工程款结算方法,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提出依照双方核定的《估验计价单明细》所列价格计算工程费用;山西xx建设公司则建议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实际结算,并且申请进行工程造价的专门评估。
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主张山西xx建设公司擅自离开项目属于违背约定,需要赔偿违约费用,而山西xx建设公司则表示没有违反合同规定。
一审判决中,法院采信了山西xx建设公司提出的依据定额标准评估的金额,该金额为573万余元,因此责令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234万余元,另外,法院也同意了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要求,金额为33万余元。
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于是请层林律所的李先君律师出面打官司,希望法院能够重新审理,最终判决支持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诉求,同时不认可山西xx建设公司及其第七分公司在一审中的反诉要求。
律师观点
李先君律师针对此案关键法律层面精准把握,有效捍卫委托人合法权利,庭审期间明确陈述如下看法:
双方虽无书面分包协议,不过山西xx建设公司所提供的《承诺书》中清楚说明了工程款计算的单价,这代表双方对工程费用结算达成了最终共识,因此应优先考虑该承诺书的内容,而不是某一方单独提出的定额评估要求。
山西xx建设公司在《工程承发包订单之特别约定事项》中明确了若单方面终止合作,则需赔偿10%的违约费用,并且在《承诺书》中承认是因自身原因导致撤场,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山西xx建设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涉及胁迫的视频材料,律师明确指出该证据在形式上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相关证人未出席庭审,同时其内容也缺乏必要的印证材料,最终促成了该证据证明力的有效排除。
依据《情况说明》可知,山西xx建设公司曾数次更改结算要求,须以正式《承诺书》内容作为最终依据。
法院判决
经过慎重审查,最高法庭最后否定了初次裁决,拒绝受理对方提出的异议,接受了我们提出的看法,作出如下决定:
取消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在二零一九年度受理的编号为(2019)川xx民初xx号的民事裁决,该裁决需要被废除,并且必须终止其法律效力。
山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支付给江西xx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工程款,金额为三百七元整;
山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将金额为36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支付给江西xx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四、驳回江西xx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对山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以及山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请求不予支持。
若未依照本判决所定时间完成金钱支付,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需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翻倍。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折半计算为1310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折半计算为15954元,保全费用为5000元,鉴定费用若干元,各项费用合计总额若干元,其中江西xx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71233元,山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28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总额为45975元,江西xx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26604元,山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9371元。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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