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委托合同的变种、性质及分类,含法律条文说明
【提要】简述委托合同的变种。【作者】
一、法律条文
第九百一十九条 规定,委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内容涉及受托人负责代为处理委托人相关事务。
二、委托合同的性质
委托行为是一切委托事务的源头,包括代理、行纪、居间等活动,它们都源自于委托关系。代理、行纪、居间等合同,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委托协议。
委托合同这类合同涉及提供劳务,属于行为债务范畴。在合同中,受托人需遵照委托人的指令来处理相关事务。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受托人并无义务确保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或确保委托事务能够顺利达成。
在事务处理范畴内,除却涉及违法行径及与个人权益相关的事项,任何可能导致民事权利与义务产生关联的事务,委托人均有权要求受托人代为处理。以结婚登记为例,此类事务则不宜委托他人办理。
三、委托合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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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介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存储合同,这些均属于委托合同的特殊类型,它们均涉及提供劳务的行为。
2、劳务合同概括可分为两类
此类合同中,主体一方主要负责提供劳务,即按照约定执行任务。这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按照要求处理事务。例如,在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中,就属于这一类别。
第二类合同,其核心在于提供某种服务,并最终交付相应的劳动成果。简单来说,这类合同着重于服务所产生效果的体现。例如,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等,均属于此类。
四、委托合同的演化
为了满足经济活动管理的需求,对人际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对某些劳务性质的合同进行归类,使之成为特定的经济合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包括:
若委托合同中规定,受托人需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处理事务,并且该委托事务并非事实行为,则该委托合同性质将转变为代理合同。
若委托合同中规定,受托人需以个人名义代表委托方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则该委托合同性质将转变为行纪合同。
若委托合同中规定,受托人需以个人名义代表委托方搜集资讯、寻觅交易良机,则该合同性质转变为中介合同。
若委托合同中规定,受托人需以个人名义为委托方提供保管物品的服务,则该委托合同性质将转变为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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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委托合同中规定,受托方需以个人名义为委托方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且受托方拥有相应的资质证明,且储存的物品为动产,那么该合同性质即转变为存储合同。存储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形式。
若委托合同中规定,受托人需以个人名义为委托方提供诸如加工、修缮、检测等各项服务,并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委托方,则该委托合同性质转变为承揽合同。
若委托合同中规定,受托人需以个人名义代表委托方提供工程建设的劳务,并且需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那么此时该委托合同便转化为建设工程合同。
若委托合同中规定,受托方需以个人名义为委托方提供运输服务,则该委托合同性质将转变为运输合同。
五、区分不同委托合同的意义
若特殊合同中未对相关事宜作出具体说明,则可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通用条款进行执行。因此,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参考依据。
各类合同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各异。例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随时终止合同的自由。
法律后果存在显著差异,涉及报酬、货物损失的风险以及赔偿责任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例如,若代理行为超出授权范围,被代理人通常无需对越权代理所产生的责任进行承担。
受篇幅限制,后续文章中会有专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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