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yzw 发表于 10 小时前

清远事件引关注:房子若想未来售出,人死家中该咋整?

    近日有博主发布帖子表示,清远发生的事件让我们明白,要是你所居住的房屋还计划在未来售卖出去,那么就不要让有人死在这所房子里 。

    从这个案例可知,最好不要死在家里,不然容易被称作“凶宅”,进而难以出售。当然,法院给出了解释,只有意外死亡才算“凶宅”,生老病死这种正常死亡不算 。

    为了房子能顺利出售没有顾虑,哪怕人是死在家里,也要叫救护车把人拉去“急救”,最后告知左右邻居,人是死在医院的。

    近日,记者从清远佛冈法院了解到一则案件 ,原告于2022年1月 ,以88万元这一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购买了被告的房屋 ,同年9月 ,原告搬入该房屋 。

    2023年12月,原告从邻居那里知晓,被告的前妻曾在该房屋服毒自尽。原告及其家人向被告询问,得知被告前妻于2018年在该房屋服毒自杀这一情况后,出现睡眠障碍且被医院确诊。之后原告和家人搬离该房屋,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购房款,却遭到了拒绝。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被告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还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结论,原告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欺诈,于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还要赔偿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产生的相应费用。被告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清远中院,清远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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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网友表示,救护车不拉死人,这是个笑话。医护人员到场后,一旦确认死亡,就会开出死亡证明。之后医护人员会离场,并通知殡仪馆来人运尸。就算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者,到场的救护车也只拉医生鉴定为活着的人。死者得让殡仪车来拉。

    有网友评论,说实话,死亡是别人的事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何必管别人怎么死,世上根本没有鬼,没什么可怕的,不过是死了个别人家的人罢了。

    有网友觉得,发生凶案的房子,有些体质的人住进去能感觉到异样,之前去一户人家做客,一进去就感觉十分阴冷,当时不便多说,以免引起误会,大概过了两年多,周围邻居才在楼下跟她讲了这户人家的事情 。

    有网友透露,我们这儿有一套价值百万的房屋,只因成了“凶宅”,所以即便降价一半,依然没人愿意购买 。

    有网友以自身经历讲述,自己真的租过,租的那段时间两个小孩天天感冒,还有在里面住时经济方面出现问题哭着跑了出来,租了几个月搬走之后,才听说不久前那房子是租给人家厂里做宿舍的,而且在那宿舍里不明不白死了一个年轻人,现在想想都觉得后怕。

    有网友指出,凶宅的定义是,其会对房屋价值造成重大影响,这属于一般房屋买卖的交易规则,且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它属于行业规范。

    其实,关于“凶宅”的争论,始终存在。从个人情感方面考虑,房东在出售之前,负有告知的义务。然而,一旦进行告知,许多人就会心存顾忌,房价自然难以卖得上去。这也就是我们常常所说的,要尊重传统观念。

    根据公开信息资料,目前法律上对“凶宅”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传统观念和习俗让大家往往恐惧和忌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以交易房屋内非正常死亡为准,对“凶宅”的定义一般指发生凶杀、自杀或意外事件等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不过也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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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的衰老性死亡,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凶宅”,因为生老病死乃人之常情,且这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另外,未达到普通民众认知里那种出现了“横死”等严重情况的“凶宅”标准,就不应认定为“凶宅” ,不是只要房屋内曾经死过人 ,或者在房屋内发生事故后在其他地方死亡 ,这些情况都不应属于“凶宅” 。

    另外,楼道存在问题,隔壁有死人情况,这对整栋楼有影响,会影响整栋楼价值,楼内其他住户或楼道内发生的事件,并非在涉案房产内发生,不属于卖房者应告知的范围,不存在欺诈或隐瞒房屋重大瑕疵的情节。

    认定凶宅时,应当考虑房屋市场交易的通常习惯。要综合评价房屋发生的“凶事”,看其是否超出普通公众的接受度。还要看是否超出普通公众的心理承受力,以此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要结合居民死亡的医学推断书。也要结合报警记录。还要结合勘验笔录等综合分析。

    总之,不应该对“凶宅”的概念进行宽泛的理解,不应该对“凶宅”的概念进行宽泛的定义,不然的话,必然会致使市场环境出现紊乱。

    我们再回到开篇博主所提及的问题,若人在家中出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是否要送去抢救,这确实是个值得探究的问题。不能排除有类似事件发生。并且,死亡鉴定是由医院进行的,送去医院急救,符合常理。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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