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控管理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最新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并发出了相关通知。金规〔2023〕10号
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等行业协会:
现在把《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你们要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1年2日
(此件发至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风险防控水准,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地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
银行机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同时还包括政策性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包括:构建起健全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对制度机制进行完善;全面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持续提升案件风险防控的水平;坚决且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应健全案件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其五,由属地进行监管,融入日常工作。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需要通过强化交流沟通以及宣传教育等方式,来对会员单位进行协调与指导,促使会员单位提升案件风险防控的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一个组织体系,该体系要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也要与业务规模相适应,还需与风险状况相适应,同时要和管理水平相适应,以此来进行案件风险防控。并且要明确董(理)事会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也要明确监事会在其中的职责分工,还要明确高级管理层在其中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的董(理)事会负有案件风险防控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含以下方面:
(一)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
(二)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三)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
(四)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
如果董事会下设了专门委员会,那么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去具体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的相关工作。而对于那些没有设立董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就由执行董事来具体负责董事会案件风险防控的相关工作。
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监事会有案件风险防控监督责任。该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在案件风险防控方面履职尽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如果未设立监事会,那么就由监事或者承担监督职责的组织来负责监督相关主体履行职责以及尽责的情况。
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层负有案件风险防控的执行责任。其主要职责包含以下方面:
建立适合本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要明确牵头部门的职责,也要明确内设部门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同时还要明确分支机构在其中的职责分工。
审议并批准本机构有关案件风险防控的相关制度,同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动落实案件风险防控的各项监管要求;
(四)统筹组织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
(五)建立问责机制,确保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到位;
动态且全面地掌握本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情况,要及时对本机构上一年度的案件风险防控有效性进行总结和评估,同时提出本年度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并且向董(理)事会或董(理)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报告。
(七)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需指定一位高级管理人员来协助行长(包括总经理、主任、总裁等)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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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来牵头负责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并且这个部门要履行以下这些主要职责:
拟定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的相关制度,或者组织进行相关制度的拟定;拟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等案件风险防控制度,或者组织进行相关制度的拟定;推动这些制度的执行。
(二)指导、督促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案件风险防控职责;
(三)督导案件风险防控相关问题的整改和问责;
(四)协调推动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
分析和研判本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形势,组织相关工作并拟定相关内容,推动完成年度案件风险防控的重点任务。
(六)组织评估案件风险防控情况,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七)指导和组织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培训教育;
(八)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牵头管理有关的职责。
5. 它们还需履行主要职责。
(一)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工作;
(二)开展本条线、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
(三)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在本条线的职责范围内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的信息化建设;在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内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的信息化建设。
(五)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培训教育;
(六)配合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并且督促问题的整改以及问责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总部的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需要配备相关人员。这些人员应当与机构的业务规模相适应,同时也应当与管理水平以及案件风险状况相匹配,并且是专职的案件风险防控人员。
分支机构要设立案件风险防控岗位,并且要指定相关人员来负责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要定期开展系统性的案件风险防控培训教育工作。以此来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履职能力。
第三章 任务要求
最后涵盖培训教育环节。前瞻研判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完善案件风险防控的重点措施,持续增强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及时开展案件风险防控的评估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案件风险排查的各项事宜,包括范围、内容、频率等。同时,要建立健全关键环节的常态化风险排查与处置机制,涵盖客户准入、岗位准入、业务处理、决策审批等方面。
案件风险排查中若发现了问题隐患和线索疑点,银行保险机构就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规范处置。
如果发现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那么银行保险机构就应当立刻将相关情况移送至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去进行处理,同时还要积极地配合以查清违法犯罪的事实。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强化对异常行为的监测和排查。
银行保险机构需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同时需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并且,银行保险机构要督促合作机构加强对第三方服务人员的管理。
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需加强对“一把手”以及领导班子的监督。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同时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规定。还要严格落实履职回避的规定。并且要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也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的规定。以及要严格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还要严格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规定。
其他银行保险机构能够依照前面所说的规定来强化对董(理)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谈话以及工作述职时,应当将案件风险防控内容包含在内。对于案件风险防控较为薄弱的部门负责人以及下级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专项约谈。
银行保险机构需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里构建起完善的监督和检查案件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他们要组织开展与相关条线以及各级机构有关的案件风险防控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并且要特别注重加大对基层网点、关键岗位、案件易发部位以及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内部问责机制加以健全。要做到坚持尽职就免责,失职就追责。对于案件风险防控相关的制度存在不完善的情况,或者制度虽有但执行不到位;对于案件风险本应处置却未进行处置,或者处置的方式不当;对于管理方面出现失职以及内部控制失去效力等违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地开展责任认定工作,追究相关机构以及个人的责任。
对于内外部审计以及内外部监督检查所发现的案件风险防控问题,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实行整改跟踪管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并且要组织实施整改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需在举报处理制度里构建起完备的案件风险线索发现查处机制。这样能有效对举报中所反映的违法违规事项进行甄别。并且能够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案件风险隐患进行处置与化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把案件风险防控当作绩效考核的重要部分,重视过程考核,鼓励各级机构积极排查案件风险,尽早让案件风险暴露出来,提前进行防控。对于在案件风险防控方面成效显著、能够有效阻止案件发生、主动抵制或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全面加强对案件风险防控的业务培训。并且,相关岗位的培训以及技能考核等都应当涵盖案件风险防控的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需定期组织开展案件警示教育活动。一方面通过用具体案件来说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以案件作为借鉴,同时借助案件推动治理。以此增强从业人员对案件风险的防控意识,以及在经营中遵循合规的自觉性,积极营造出优良的清廉金融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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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本机构所发生的涉及刑事案件当作业务培训的重点内容,同时也应当将其作为警示教育的重点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充分去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包含信贷业务领域、创新业务领域、资产处置业务领域、信用卡业务领域、保函业务领域、同业业务领域、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柜面业务领域、资本市场业务领域、债券市场业务领域、网络和信息安全领域、安全保卫领域、保险展业领域、保险理赔领域等。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要一直完善案件风险防控的重点措施,以此来保证案件风险整体处于可控状态。具体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对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构建分级授权体系并做好权限管理,对重要岗位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对账户进行对账以及对异常交易账户进行管理,还有对重要印章凭证进行管理等。
银行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主动防范、识别、监测、处置案件风险的能力。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构建起完备的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机制。要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做到及时、全面且准确地对本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所涉及的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这些内容:
(一)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
(二)制度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案件风险重点领域研判情况;
(四)案件风险重点防控措施执行情况;
(五)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情况;
(六)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情况;
(七)案件风险暴露及查处问责情况;
年内发生案件的内设部门、分支机构或所涉业务领域采取了完善制度的整改措施,并且取得了相应成效;年内发生案件的内设部门、分支机构或所涉业务领域采取了改进流程的整改措施,并且取得了相应成效;年内发生案件的内设部门、分支机构或所涉业务领域采取了优化系统的整改措施,并且取得了相应成效。
上一年度评估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本年度案件风险防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当作日常监管的重要部分。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这种方式来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也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这种方式来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案件管理部门,该部门承担着归口管理的责任,同时也承担着协调推动的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的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日常监管职责。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运用风险提示这一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也可通过专题沟通的方式来实施;还能利用监管会谈的方式。并且,会将案件风险防控情况当作监管评级的重要考量因素。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对案件风险较高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银行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情况,对于案件风险防控薄弱且风险较为突出的银行保险机构,会适时开展风险排查或者进行现场检查。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在案件风险防控方面存在问题,应当依法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其一,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其二,能够对相关机构进行监管谈话;其三,有权要求其报送整改报告;其四,可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其五,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检查等。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二)纳入年度监管通报,提出专项工作要求;
(三)对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约谈;
(四)责令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五)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
(六)动态调整监管评级;
(七)适时开展监管评估;
(八)其他监管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需依照本办法来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倘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而导致了不良后果,那么就会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有关案件的定义,要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通知的文号是银保监发〔2020〕20 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若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进行解释。金融监管总局的派出机构能够依据本办法来制定实施细则,并且需要将其报给金融监管总局的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十条规定,本办法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在这之前的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相符,以本办法为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 号)在此同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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