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3500—2016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程序与要求解析
SH/T 3500—2016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规范
1 个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0252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H/T 350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交付技术文件规定
SH/T 3508 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H/T 3543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技术文件规定
SH/T 390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工程质量责任主要为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3.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受主管部门委托,依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如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 ETC。
3.3
督导组
质量监督机构派驻工程项目承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机构。
3.4
监理工程师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取得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理证书的人员,负责实施监理工作并有权出具相应监理文件。
3.5
监督提纲
监理组开展石油化工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指导文件
3.6
监理计划方案
某一行业或方面的工程质量监督的操作性文件。
3.7
SH/T 3500—2016
检查监督和
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活动。
3.8
品质行为
工程质量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质量检验等单位履行法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9
保持点
根据监理工程的特点,对结构安全和功能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对后续工程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工艺交接点和重要部位设置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操作员停止工作过程。质量控制点,经主管检查并批准后方可继续作业。
3.10
抽查和复验
质量监督机构使用监测仪器(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工程单位进行抽查、监测的监督活动。
3.11
项目移交
工程施工安装完成并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阶段后,施工单位按照个人或个人情况办理向施工(生产)单位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是必要的程序。系统项目。
3.12
监管档案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监理数据需要归档和管理。
4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及受理
4.1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4.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4.3 建设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 主管部门的项目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b) 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及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依法属于受监管的,还必须提供
监理合同及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c) 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及奖项
电力文件;
d)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及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4.4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可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
4.5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有问题,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补充。
4.6 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质量监督手续后,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可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
5工程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1 项目组织架构
5.1.1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理项目的内容和规模,选派相应的质量监督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督导组不少于2人。
5.1.2 监理组组长由质量机构指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理实行监理组长负责制。 5.2 监事的职责
SH/T 3500—2016
5.2.1 督导组组长职责
a) 负责监理组的日常管理,定期向质监机构报告工程监理情况;
b) 确定监理组成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c) 组织编制监督大纲并审查批准监督计划;
d) 召开质量监督情况通报会;
e) 审核项目开工报告、项目中间移交证明、工程交接证明;
f) 组织检查各工程质量责任单位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g)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h) 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i) 整理、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5.2.2 监理工程师职责
a) 参与监督大纲的编制,负责编制监督计划并进行监督简报;
b) 负责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向督导组长报告督导工作情况;
c)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d) 负责监督信息的收集和归档。
5.3 监管设施
5.3.1 建设单位应当为监理队伍提供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
5.3.2 监理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
6 监督大纲和监督计划
6.1 监督大纲和监督计划的编制
6.1.1 应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管理模式、建设工期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编制监理大纲和监理计划。
6.1.2 监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项目概况;
b) 监督工作重点;
c) 监管起止时间;
d) 监督依据;
e) 监督组织结构;
f) 监督方法;
g) 监督内容。
6.1.3 监理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职业素质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b) 拘留点的设置和检查的主要内容;
c) 对主要项目进行抽查和复验;
d) 需要抽查的主要质量证明文件和过程记录。
6.1.4 监理方案应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监理方案应经监理组长批准。
6.2 质量监督公开
6.2.1 监理大纲吹风会应在现场开工前召开,由监理组长主持,各工程质量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
6.2.2 监理计划披露会应当在相应专业项目启动前召开。监理计划披露会议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各工程质量专业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参加。
6.2.3 工程质量监督公开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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